
线上公证的发展与规范
2023-11-21 16:55:51
一.线上公证的现有模式
线上公证是一种公证办理模式,从内容上看,具体的线上公证事项不同,对应的底层逻辑也有所区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地公证机构的实践中,大致可以将“线上公证”分为以下三类:
(一) 线上受理、审核公证申请资料,线下出具公证文书
此类方式主要适用于线上受理涉外使用的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犯罪记录等公证,由于该类业务属于认证类业务,公证程序上无特殊要求,因此行业内对此类公证升级为线上服务也没有较大争议。
(二)利用在线视频方式办理的行为类公证
这类公证事项主要为传统的委托、声明、合同类,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该类公证都需要申请人在公证员的面前申请办理。2020年以来,公证员在受理该类公证事项时,通过视频方式替代线下见面,完成传统公证的见面环节,这种模式逐渐被行业内认可并已广泛运用。其中线上面见模式中有采取文书签署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也有通过视频在使领馆见证申请人签署纸质文书的方式,总体来说,此类公证的服务模式仍然为“线上面见”+“线下出证”相结合。
(三) 电子公证
“电子公证或称网络公证,是指在无须与当事人面对面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借助网络平台和网络工具,对发生在信息网络上的或者借助信息网络完成的表现为电子数据的法律事实、法律文书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证明和保全活动。”①
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借助网络平台和网络工具,公证员无需和当事人面对面见面,空间和时间均可以不一致,发生在信息网络上多为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呈现的法律事实、文书、行为记录。这类公证没有公证员和当事人的互动环节,证词以电子数据为准。“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登记、送达”的过程可以完全自动完成。
但这种公证的前提是用证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获取和查验电子公证书,公证从受理、到出具、到送达、到被使用,整个过程最终实现无纸化。
二.发展“线上公证”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时代下的必然之需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同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了要进一步便捷和普惠社会服务,推广“互联网+”益民服务,涉及民生领域的互联网应用应当更加丰富和多元,使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2022年,离李克强总理提出该工作重点已经7年,纵观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已经逐渐适应了线下消费转线上消费,“零接触”的服务模式已经被老百姓习惯,因此,公证行业在这个大背景下的“互联网+”服务,需要将互联网线上思维运用到公证行业的服务类型迭代中,互联网融入公证日常业务服务成为了公证机构面临的迫切需求,也是难点和突破点。
(二) 公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传统公证服务模式是公证当事人来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告知所需资料、当事人准备资料再次来到公证机构完善办理手续、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再次来到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这种模式下,如果让当事人来回跑,必然影响其公证体验感。司法部也先后提出要求公证机构开展“最多跑一次”“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等服务承诺,但由于公证工作的服务特殊性,即便是公证员提供了一次性告知清单,也难免因当事人自身理解等原因,多跑次数,无法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或者不跑路的美好理想。
“线上公证”的推出,是在保证了公证办证流程的规范化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互联网下,公证行业外的一些机构已经开始推出类似于公证的产品,如公证行业仍然故步自封,不发展线上业务,公证行业可能会被互联网机构逐步取代。因此,公证行业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将技术与公证有机结合,把传统的公证活动利用技术把整个模式实现在线上,这样才能既体现公证的法律特性也包容了技术赋能后的便捷性。
三.线上公证的市场发展趋势
(一) 民事类业务线上化趋势
1. 线上委托、声明越来越普遍。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计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021年5月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到总体目标定位之一就是“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同时提出了推广运用在线公证服务模式。整合利用已有移动办证端口,提高在线申办公证服务水平,并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在线完成相关申办流程。加快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译本与原本相符、学历学位证书、驾照等高频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完善身份识别比对、电子签名、在线询问、在线审查等功能,实行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出证、送达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在偏远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定点场所应用,稳步有序推进我驻外使领馆(中国签证申请中心)和国内公证机构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
公证业务中民事类业务类型占据总业务类型的一半以上,加之疫情背景下,远程申请办理公证的需求越来越大。民事业务中总量最大的委托、声明类公证逐渐从线下开始向线上模式转化。例如,疫情居家期间,公证机构为同城居家的当事人提供线上委托、线上声明公证。加之,目前的线上公证已经被社会各用证机构认可,已经不存在2020年初用证单位以“电子签名的公证书未见过”为由拒绝使用的问题。
线上公证的便捷、高效、无时间限制等特点,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熟知和认可,也成为近两年公证业务数量和收费的增长业务类型。
2. 不动产登记中心优化需求对民事业务线上化提出了新要求。
(1)国内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当地公证协会或公证机构实现数据联网。在大数据时代下,房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联手,利用信息化手段,旨在为老百姓提供便民、利民、高效的服务,陆续推出了各项举措。2020年,山东济南市高新公证处就和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启用了公证联办大厅,该大厅可以为当地的老百姓和企业事业单位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公证事项,同时公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即在公证处受理,公证处领取最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近几年,各地公证协会也开始和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打通数据壁垒,逐步开展了公证书查验无障碍等功能。
(2)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无纸化要求,使电子公证在特定领域实现有了预期。受益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数据共享,2020年以来各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的公证纸质文书被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可。但目前的难点仍然存在,那就是要实现从受理到公证文书出具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使用的整个过程的无纸化,真正在不动产事务上实现公证的全面电子化。另外,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公证业务,还会涉及到税务部门、住建部门等多点合作,仅在不动产登记和公证打通数据对接,还无法完全实现一体化完成的不动产登记办理。这项工作还需要当地政府从网上政务角度整合资源。
(3)提升不动产交易的诚信上需要公证机构提供不动产周边服务的线上服务。众所周知,不动产交易中二手房信息一般来源于中介机构和二手房交易网站等平台,这些信息由于发布无需经过严格审查,因此买方有可能无法真实、全面、客观的了解房屋的相关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交易中出现各种高于真实房价的溢价、手续费等,不利于形成健康的不动产交易市场。公证机构作为公益性为目的中介机构,在不动产交易法律关系中,可以充当诚信的背书机构。例如公证机构可以建立房源信息平台,对房源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线上查询服务;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可以提供买卖合同线上签署、交易费用提存、不动产登记证书代发等综合服务。
为确保在不动产交易环节中,当事人获得更加便捷和安全的体验,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可以通过对接公证机构来提升工作效率,从而优化整个不动产交易流转的复杂流程。
(二) 金融类业务线上化趋势
1. 金融类业务公证现状。
金融类公证业务主要产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客户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需要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传统的该类公证,需要公证人员面见当事人、银行各方人员,并进行询问,当事人需要亲自填写申请表,在告知书、询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完成此类工作后,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文书。
2. 金融类业务线上化的迫切需要
(1) 城市化发展,金融业务集中签约向分散性签约方式转化,致使使用传统方式办理公证的成本大增。以银行按揭贷款类金融业务为例,办理一项公证业务,需要公证人员跟随银行工作人员奔赴楼盘现场,一个楼盘一天可能申请办理的客户不到10户,公证收费以几百元一户计算,公证人员投入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已经大于公证收费,长此以往,公证机构不愿意在该类业务上投入人力物力,导致业务萎缩。
(2) 目前金融机构无法在短期内全面实现真正的合同电子化,也无法全面接受网络赋强公证。真正的网络赋强公证,应当是从当事人和银行签署电子合同后,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通过线上完成身份识别、公证告知、材料审核、合同签署、询问记录制作、审批出证、送达公证文书等全部环节。这个前提就是合同也需要是电子合同,因此,全面的电子合同网上赋强公证还基本上适用于法律关系简单、清晰、标的比较小的贷款业务。虽然,已经有公证机构在介入该类业务,但数量和规模还很小,无法解决当前常规金融类业务的难点。
(3)利用网络手段助力常规金融业务成为必然。越来越多的公证机构利用网络办证平台,提供线下金融合同的线上申请模式。即金融类业务的当事人通过网络办证平台审核真实性后,公证员通过视频和当事人面见并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网络办证平台完成线上申请、询问记录应答,通过电子签名确认申请、询问记录、告知书的签署,公证员待纸质合同取回后,根据线上申请资料出具传统赋强公证文书。
这种方式可以解决大城市金融业务多点签约的人力问题,同时也能保证公证员面见当事人,从便捷和公证质量等多方面保证了该类业务的长远发展。
(三) 知识产权类公证线上化趋势
1. 知识产权类公证现状
公证行业介入知识产权类公证,大多是在知识产权被侵权后的大量侵权取证。以KTV取证为例,传统的模式是需要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代理人一起到KTV现场取证,并将取证结果带回公证处,对录制的视频等进行整理、保管、刻录光盘。受理该类公证,需要公证机构安排多组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完成,同时该类公证事项的办理,线下取证的难度和公证人员的人身安全上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随着社会发展和情势变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司法环境、证据规则、取证工具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也逐渐在司法裁判中被认可。
知识产权证据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证据,既包括常见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交的电子证据,也包括权利人为了预防纠纷发生而保留的证据。有调查显示,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知识产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已成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尤其是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几乎都会涉及电子证据。①因此,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将成为常态化。作为公证机构,致力于服务知识产权的全领域,那么势必需要关注如何在电子证据的取证上取得突破。
2. 知识产权类电子证据取得倒逼公证线上化
(1) 电子证据留存的方式决定公证参与取证的方式需要改变目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留存方式一般为两种:
第一种是依靠自己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留存,举证方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留存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公证员对办理网络证据保全的网页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等,所提交的网页打印证据与原始的网页电子证据相同等。在这一种取证方式下,利用传统的公证保全模式能够予以解决。
第二种是选择通过第三方平台取证存证,这种证据要提交到法院等部门,法院需要对第三方平台的身份、资质、采取技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在实践中,有可能因为取证平台的问题导致证据失效,因而一些在平台中存证的当事人再次找到公证机构,希望通过公证固定在平台上的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被采信几率。
既然第二种商业公司提供的保全证据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广泛使用,势必导致商业公司和公证机构在网上证据保全领域形成竞争关系,因此,如果公证机构继续固守传统的证据保全模式,将错失新兴的互联网环境下的巨大市场,从而进一步失去服务于知识产权生命全周期的业务发展机遇。
(2) 国内公证机构自主开发软件服务于知识产权业务的成功经验为知识产权类公证线上化发展提供了蓝本。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为例,其致力于本处的信息化建设,从而为创新公证业务提供了技术基石。该处坚持的模式是:公证机构在运用互联网商业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探索时,坚持公证机构的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从而避免了“公证信息化”沦为“披着公证外衣的信息化替代手段”。这种模式下,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不被替代,公证信息化只是解决了技术问题,是公证的工具,公证机构是接触直接证据的唯一主体,从而避免了第三方商业公司介入取证过程。
这种模式是传统公证证据保全模式和商业公司便捷模式较为优化的结合。
四.规范线上公证的必要性
(一) 业务流程规范化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目前各地公证协会陆陆续续出台了关于民事业务类的线上、远程的办理规则或指引。不过对于网络赋强公证办理的规范等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各地尺度把控不一,容易造成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以赋强线上公证为例,对于身份识别、公证告知、债权文书类别、公证书管辖等都需要严格规范,如果不严格管控,可能导致部分线上金融类不良业务寻租公证。
(二) 平台运营管理规范化
无论是民事业务、还是金融类业务,安全、规范的办证平台是线上公证业务发展的基础。目前,各地公证机构、公证协会有自主开发的,有技术外包的,有购买商业公司平台的,各种线上办证平台五花八门,技术标准、办证流程、审核方式都各不相同。如果继续允许该种模式继续,势必会给公证质量、信息安全等埋下巨大隐患。因此,从公证行业层面看,如果由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统一开发或认可办证平台,实行行业总体监管,这样将更加有利于行业在信息化上的整体发展。
综上,线上业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公证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未来将和传统公证业务齐头并进,成为支撑公证行业生存的两驾马车。
参考文献:
①李新辉:«电子公证之定义、特征、原则研究»,«中国公证»2015年第6期。
文章来源:四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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